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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艳芳与张殿志、第三人高树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芳,张殿志,高树友,宋艳芳,张殿志,高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986号原告:宋艳芳,女,1966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龙山分场*组。被告:张殿志,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第三人:高树友,男,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原告宋艳芳诉被告张殿志、第三人高树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艳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