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788号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法定代表人:楼忠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夏焱,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忆文,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89室。法定代表人:俞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鼎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书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