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420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吴某,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妙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