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乐爱军、聂小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爱军,聂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5号申请人乐爱军,男,汉族,住高安市华林镇。被执行人聂小军,男,汉族,住高安市上湖乡。申请执行人乐爱军与被执行人聂小军合伙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聂小军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向申请人履行了欠款39790元。申请人对余额表示放弃,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喧哗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