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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与杨利梅、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王志强,杨利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247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80号欧洲城16栋。法定代表人:周松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捷子,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思,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利梅,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志强、杨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杨利梅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某房产。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自愿以其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志强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某房产予以冻结;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杨利梅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案保全费2770元,由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小松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