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姚振星、王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姚振星,王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839号原告:黄志勇,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文,莆田市荔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振星,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国敏,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黄志勇与被告姚振星、王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志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志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