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432号原告:王某1,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王某3,女,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王某3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王正奎在灌农村信用联社田楼信用社账户3208220051990000045583上的余额45535.55元归原告继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的父亲王正奎生前一直由原告家照顾生活。2016年7月25日,王正奎因病去世,原告将父亲王正奎后事处理完毕,并于2016年12月9日办理了户口注销。现原被告发现王正奎生前在田楼信用社有存款45535.55元,此款应归原告继承所有,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2未作答辩,但庭前至本院陈述自愿放弃该款继承权。被告王某3未作答辩,但庭前至本院陈述自愿放弃该款继承权。另查明,王正奎之妻张德兰于1980年2月20日去世,王正奎(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7月25日去世。王正奎、张德兰育有子女:王某1、王某2、王玉珍(曾用名王玉米)、王某3,其中王玉珍于1991年12月去世,王玉珍生前育有陈士军、陈士梅。陈士军、陈士梅到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王正奎在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楼信用社帐号3208220051990000045583上2016年12月21日时有存款45535.5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告王某2、王某3及有继承权的陈士军、陈士梅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正奎生前在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楼信用社帐号3208220051990000045583上的存款由原告王某1全部继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元,原告王某1自愿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