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与梁晓燕、王华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梁晓燕,王华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524号原告: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57号(市场2017A、2018A号)。经营者:王蕾。被告:梁晓燕。被告:王华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与被告梁晓燕、王华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撤回起诉。诉讼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沈阳国际鞋城卡缇娅鞋类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