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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付晓平、胡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平,胡树明,马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51号申请人:付晓平,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树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342524197906193153。被执行人:马玉丽,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北路美都大厦5-6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302065129。本院在执行付晓平与胡树明、马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晓平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树明、马玉丽给付执行款10124.00元,现胡树明、马玉丽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