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希兵、常学良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兵,常学良,马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希兵,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1997年9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石嘴山市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199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1月1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静,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指定辩护人刘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常学良,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银川市,2001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1月1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吉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于宁夏贺兰县,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贺兰县,1994年1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1月1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希兵、常学良、马吉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希兵及其辩护人刘静、刘成,被告人常学良,被告人马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希兵、常学良、马吉成到大武口区步行街街口,被告人马吉成、常学良替被告人赵希兵打掩护,被告人赵希兵将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扣押并发还于被害人。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赵希兵的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及定性不表异议,只是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悔罪认罪,应从轻处罚,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希兵、常学良、马吉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希兵、常学良、马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希兵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学良、马吉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希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常学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吉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珏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