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刘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刘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52号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中江县南华镇栖妙路18-2号经营人:钟碧琼,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勤,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刘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中江县鑫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丁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