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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齐芳、钱金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芳,钱金霞,王次升,周秀珍,周彪,崔思俊,陈名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号之三申请人王齐芳,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钱金霞,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次升(钱金霞之丈夫),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周秀珍,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周彪(周秀珍之丈夫),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大学文化,教师,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崔思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陈名帆,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58号-1号的诉讼保全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名帆镜湖区锦天花园7#3-601室房产及房产所享土地使用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帆镜湖区锦天花园7#3-601室房产及房产所享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帆镜湖区锦天花园7#3-601室房产及房产所享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