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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树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树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7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韩树恩,男,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生,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树恩因起诉河北省顺平县蒲阳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河北省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顺平县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2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树恩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与申请人起诉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与被诉民事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植物园租地协议》显示,该合同的签订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即顺平县蒲阳镇政府,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该合同系按照顺平县城市规划,为改善和丰富县城群众生活环境的目的而签订。从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目的来看,该合同具有明显的行政合同特征,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韩树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树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李京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