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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雷与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6民初101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175号原告:陈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婉婷。职务: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易启彬。职务: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敏,是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雷诉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陈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雷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涛人民陪审员  江俊杰人民陪审员  邓丽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