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欧文清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54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欧文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红日,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文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秀、刘兴桂,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上诉人欧文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怀勇审判员 张燕宁审判员 万力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