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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旭元申请张亚军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元,张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谢旭元。被执行人:张亚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亚军偿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承担执行费2140.64元,共计124840.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亚军于2017年2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谢旭元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