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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渝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渝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马连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渝期,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上诉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渝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天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2、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理由: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但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亦属不动产纠纷,两者有本质区别。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属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雯审判员 罗丹杏审判员 余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瑶璇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