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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孝贤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贤,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孝贤,男,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高军,男,生于1974年6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孝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高军支付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王孝贤与被执行人高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高军自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给王孝贤人民币2000元,至2018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包括案件受理费525元)。随即申请执行人王孝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1执1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