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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史桂霞、由德宝、赵国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史桂霞,由德宝,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136号。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史桂霞,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由德宝,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赵国民,女,1968年3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史桂霞、由德宝、赵国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