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丁雪华与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华,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雪华,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雪华,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雪华,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306号原告:丁雪华,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雪华与被告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雪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咸宁市咸安区远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丁雪华负担。审 判 长 廖元旦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