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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顾多贤与何玉、何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多贤,何玉,何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47号原告:顾多贤,男,1984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4********,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一中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被告:何玉,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8********,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三社*号。被告:何正飞,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72********,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三社**号。原告顾多贤与被告何玉、何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顾多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多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