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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万伦与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万伦,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15号原告:龙万伦,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资中县文化彩印厂,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广场西路40号。负责人:李井富,厂长被告:李井富,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谢海涛,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万伦诉被告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万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万伦申请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