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龙万伦与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万伦,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15号原告:龙万伦,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资中县文化彩印厂,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广场西路40号。负责人:李井富,厂长被告:李井富,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谢海涛,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万伦诉被告资中县文化彩印厂、李井富、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万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万伦申请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谢海涛的起诉。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