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兴贵与刘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贵,刘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482号原告:邓兴贵,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教师,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刘晋东,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会东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元,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兴贵诉被告刘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兴贵于2017年4月21日以证据不足,待重新组织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