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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劳正华与张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正华,张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832号原告:劳正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咏梅,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正华与被告张咏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正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已减半),由原告劳正华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