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劳正华与张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正华,张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832号原告:劳正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咏梅,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正华与被告张咏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劳正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已减半),由原告劳正华负担。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