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井利与被告姜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井利,姜宝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724号原告:任井利,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新华路4小区平房第39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巍巍,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宝福,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大柳屯镇刘家窝铺村。原告任井利与被告姜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任井利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井利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