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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云放、耿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云放,耿开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云放,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开军,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云放因与被上诉人耿开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范云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范云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范云放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范云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范云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范云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耿 杰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