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洪湖科技股份(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1260弄8号。法定代表人:杜元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雄,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向阳村马路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斌、方武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洪湖科技股份(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乡江英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向阳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洪湖科技股份(武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1元,减半收取8225.5元,由上海洪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焰审判员 申斌审判员 丰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