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5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慧华与刘宝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慧,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5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慧。被执行人刘宝华。申请执行人罗慧华与被执行人刘宝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宝华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宝华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