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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7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勇章、曹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勇章,曹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757号之三原告:张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勇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曹少侠,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俊与被告陈勇章、曹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为2660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静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兆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