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7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勇章、曹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勇章,曹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757号之三原告:张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勇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曹少侠,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张俊与被告陈勇章、曹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为2660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静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兆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