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淑侠、张英杰等与长春伟远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侠,张英杰,长春伟远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62号原告:许淑侠,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张英杰,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伟远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蛤213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侠、张英杰诉被告长春伟远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淑侠、张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0.00元退回原告许淑侠、张英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萍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