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国华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国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国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在本市锡山区,户籍在滨海县。1998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4月15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治安罚款一千元;2005年7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200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因减刑于2011年1月13日释放;2012年4月22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15日投案,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家中),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国华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苏021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戴国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戴国华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国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戴国华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戴国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国华撤回上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炜审判员 徐海宏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