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杨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俊成艺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高湖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3891643-7。法定代表人陈国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明,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银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明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幢×单元×室房产(房地权证广德字第××号)一套。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2017年4月13日毕言胜(男,身份证号:×××)以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幢×单元×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毕言胜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毕言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毕言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修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