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宗明与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明,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明,男,汉族,1970年10月05日生,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谢军(曾用名谢强),男,汉族,1970年06月28日生,现住景谷县。李宗明申请执行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谢军支付李宗明借款本息人民币450000.00元及自2016年0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7‰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金融、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谢军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宗明未能提供谢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艾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