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建新与周华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新,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新,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现住瑞丽。被执行人周华明,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芒市。关于何建新与周华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周华明已去世,李青(周华明之妻)与何建新于2016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