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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何建新与周华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新,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新,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现住瑞丽。被执行人周华明,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芒市。关于何建新与周华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周华明已去世,李青(周华明之妻)与何建新于2016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宇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