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4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易智良与柳江、杨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智良,柳江,杨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66号原告易智良,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柳江,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杨铖,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智良与被告柳江、杨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智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江、杨铖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万元或其工资卡、福利卡的工资福利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周中伟自愿将其所有湘F3ZC**(品牌:现代牌发动机号为DB739871)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易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江、杨铖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万元或其工资卡、福利卡的工资福利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为易智良提供担保的周中伟所有的湘F3ZC**(品牌:现代牌发动机号为DB739871)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