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德市晶利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晶利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晶利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停车场社区六组。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常德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晶利汇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703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