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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256 北信 马有福 撤诉裁定.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马有福,马伟成,马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256号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上海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毕世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彩云,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霍城县清水河镇城市嘉苑11号楼2单元602室。特别代理。被告:马有福,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伟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义龙,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福、马伟成、马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