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256 北信 马有福 撤诉裁定.doc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马有福,马伟成,马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256号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清水河镇上海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毕世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彩云,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现住霍城县清水河镇城市嘉苑11号楼2单元602室。特别代理。被告:马有福,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伟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被告:马义龙,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东乡族,农民,现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有福、马伟成、马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霍城县北信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