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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汉贵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贵,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贵,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法定代表人:卢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威虎,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刘汉贵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刘汉贵借款4132499.99元以及利息(按照6%的年利率从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对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履行该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汉贵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威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汉贵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汉贵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