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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33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