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333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海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