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帅坤申请执行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蒋巍巍、蒋文、刘云平、河南九州国酒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坤,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蒋巍巍,蒋文,刘云平,河南九州国酒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帅坤,男,汉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6号1号楼2单元205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被执行人蒋巍巍,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蒋文,男,汉族,1957年4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云平,男,汉族,1980年8月7日生,住湖北省安陆市,现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九州国酒行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平。李帅坤申请执行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蒋巍巍、蒋文、刘云平、河南九州国酒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帅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蒋文名下位于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9层1908号、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3号楼1单元25层85号、位于郑东新区康平路18号3号楼1单元25层85号、位于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9层1906号的房产四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源通酒业有限公司、蒋巍巍、蒋文、刘云平、河南九州国酒行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