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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543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1309115576833635法定代表人:赵元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荣,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伟,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本科,职员,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物业费已清结,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