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赵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赵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257号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7号。法定代表人:关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洋,女,满族,1992年05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赵钢,男,汉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赵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