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娄向光、吉林吉昌禽蛋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娄向光,吉林吉昌禽蛋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女,1957年10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娄向光,男,1958年9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吉昌禽蛋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委托本院代为评估,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娄向光、吉林吉昌禽蛋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退回原执行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