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怡诉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该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广元市建平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孙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怡,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该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广元市建平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孙金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20号原告:杨怡,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122信箱。法定代表人:罗仲。被告: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9号。法定代表人:赵藟。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该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嘉陵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松。被告:广元市建平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110信箱。法定代表人:管正光,总经理。被告:孙金林,男,汉族。原告杨怡诉被告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该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广元市建平机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孙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杨怡各项损失305850.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开始,杨怡在孙金林处租住房屋,2016年3月2日10时,杨怡要求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为其改迁网线,同日14时,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维修人员罗志铭到达杨怡住处进行改迁作业,杨怡按罗志铭的吩咐协助其捋网线,在杨怡爬上围墙整理网线过程中,被110厂专用高压电线击中,造成杨怡电击烧伤和高空坠伤的事实,后经广元市利州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杨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杨怡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未能直接送达成功,且杨怡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