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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惠芳与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惠芳,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武惠芳,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申请执行人武惠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惠芳工资498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武惠芳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