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来运与王云洲、崔莉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运,王云洲,崔莉娟,王云刚,孙荣鲜,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来运,无业。被执行人王云洲,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莉娟,无业。被执行人王云刚,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荣鲜,无业。被执行人山西瑞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北二巷1号晋阳劳动服务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买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太极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六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678453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以300万元,按利率1.5%,从2014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14日;以255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六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六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