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卫军、王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军,王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姚卫军,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忠林,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姚卫军与王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忠林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于2017年4月6日被司法拘留。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忠林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7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姚卫军��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忠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