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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熊国强、周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强,周明春,宋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国强,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周明春,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宋泽兴,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熊国强与周明春、宋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扣划周明春、宋泽兴的银行存款1185.99元,轮候查封周明春名下的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周明春、宋泽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熊国强对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熊国强的债权为3945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