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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卞凤云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云,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74号原告卞凤云,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征、王小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凤云诉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凤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凤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凤云撤回对被告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卞凤云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