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卞凤云与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云,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774号原告卞凤云,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征、王小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凤云诉被告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凤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凤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凤云撤回对被告孙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卞凤云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