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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怀青、王占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青,王占义,耿彦庆,张全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07号申请人:张怀青,男,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王占义,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耿彦庆,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全利,男,汉族,1976年5月30日生,住平原县。申请人张怀青、王占义、耿彦庆与被申请人张全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耿彦庆以车牌为鲁N×××××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全利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耿彦庆名下车牌为鲁N×××××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树群 来源:百度搜索“”